秦岭深处“清隧人”******
(新春走基层)秦岭深处“清隧人”
中新网西安1月17日电(张远 张霖)秦岭近日迎来大雪,银装素裹,货运列车一趟趟穿越秦岭呼啸而过。在秦岭特长隧道里,“清隧人”安洪生一刻不停地忙着清淤以保通保畅。
安洪生是安康工务段营镇桥隧工区工长,工区所养护的西康铁路秦岭特长隧道全长18.46公里,是连接关中与陕南的交通要道。随着全路货运增运增收,西康铁路加开了多趟列车,天窗多在中午时段,每次作业时间只有120分钟,他们必须与时间“赛跑”,抓紧为隧道“瘦身”。
据介绍,隧道内地质条件复杂,更像一个巨大的抽风筒,空气伴着灰尘、杂物与隧道内潮湿的空气粘合在一起,形成橡皮泥一样的淤积,容易污损道床、堵塞水沟,影响侧沟排水和线路状态稳定。每隔一段时间,安洪生就会带着工友们对隧道内淤积进行清理,让隧道设备“神清气爽”。
“大伙儿注意,注意清淤堆放的安全高度和距离。”隧道内轨道车轰鸣声不断,安全帽头灯不断在隧道边墙上交汇,安洪生和工友们挥舞着铁锨干得热火朝天。
隧道清淤是个脏活累活,安洪生总会照顾年龄大的师傅们,让他们从事淤积装袋等劳动强度小一些的活,自己则和年轻工友们干最重的“转运”活。他们提着沉重的编制袋、挥舞着胳膊,三步并两步的把编织袋一袋一袋地往轨道车上“甩”。有时候清淤时候受条件限制,需要把手伸进冰冷的淤积里,一把一把将淤积从侧沟中掏出来。
“带了两层口罩,都挡不住这黑灰。”作业时灰尘飞扬,大家都戴着口罩、手套、帽子等,口罩夹层都是黑色的印记,每次清理淤积他们都要挥动铁锹千百次,来来回回要走几万步。来一趟秦岭隧道不容易,为节约作业时间,安洪生和他的工友们带着干粮上“战场”,一干就是一天。
走出洞口,早已过了中午饭点、大伙摘下口罩,就着隧道里的冰水简单洗了把手脸,便席地而坐吃起了干粮。6个小时的奔波,每个人的脸上都形成了一道道黑色印记。“虽然又脏又累,但是每当走出隧道,看到一趟趟列车安全通过,再多辛苦都值了。”安洪生说。(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快3官网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