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73%的全球受访者对中国企业整体印象良好 青年受访者评价更高******
中新网1月10日电 (中新财经 邵婉云)10日,《中国企业形象全球调查报告2022》在北京正式发布。报告显示,73%的全球受访者对中国企业的整体印象良好,海外青年受访者对中国企业的评价更高。
中国企业形象全球调查覆盖全球各地共12个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尼西亚、泰国、印度、沙特阿拉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意大利、肯尼亚、南非、巴西、美国。
报告显示,73%的全球受访者对中国企业的整体印象良好,与2021年相比增加了2个百分点。整体而言,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受访者对中国企业的认可度更高。分国家看,印度尼西亚受访者对中国企业好感度最高并达到91%。印度尼西亚、印度、哈萨克斯坦、南非的受访者对中国企业的整体印象较2021年均有所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分年龄来看,各年龄段受访者相较2021年均对中国企业印象有所提升,海外18-35岁的青年受访者对中国企业的评价更高。
调查发现,全球受访者认可中国企业给当地经济带来的积极影响,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受访者更认可中国企业为当地作出的贡献,期待在科技、能源资源、基础设施领域与中国企业展开投资合作。海外受访者最关心中国企业的“科学技术创新”。调查还发现,目前,互联网和电视仍是海外受访者了解中国及中国企业的主要信息渠道。
报告提到,全球受访者对中国企业的成功维度表现评价最高。海外受访者建议中国企业积极提供社区服务、增进人文交流,以更好地提升在当地的知名度和好感度,同时,建议中国企业“提供实习、就业、助学奖励”和“建设企业社交媒体账号”,以加强与海外民众的文化交流。
《中国企业形象全球调查报告2022》由中国外文局国际传播发展中心联合当代中国与世界研究院、凯度集团(Kantar)共同完成。(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